建筑耐火等級為了保證建筑物的安全,必須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使之具有一定的耐火性,即使發生了火災也不至于造成太大的損失而設定。一座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不是由一兩個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是由組成建筑物的所有構件的耐火性決定的,即是由組成建筑物的墻、柱、梁、樓板等主要構件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

中文名

建筑耐火等級

依據

《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等級

四級

目的

保證建筑物的安全

分類

危險性分類 火災危險性等

劃分基準和依據

我國現行規范選擇樓板作為確定耐火極限等級的基準,因為對建筑物來說樓板是最具代表性的一種至關重要的構件。在制定分級標準時首先確定各耐火等級建筑物中樓板的耐火極限,然后將其它建筑構件與樓板相比較,在建筑結構中所占的地位比樓板重要的,可適當提高其耐火極限要求,否則反之。根據我國國情,并參照其他國家的標準,《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把高層民用建筑耐火等級分為一、二級;《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分為一、二、三、四級,一級最高,四級最低。

各耐火等級的建筑物除規定了建筑構件最低耐火極限外,對其燃燒性能也有具體要求,因為具有相同耐火極限的構件若其燃燒性能不同,其在火災中的情況是不同的。按照我國國家標準《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建筑物的耐火等級分為四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是由建筑構件(梁、柱、樓板、墻等)的燃燒性能和耐火極限決定的。一般說來:

一級耐火等級建筑是鋼筋混凝土結構或磚墻與鋼混凝土結構組成的混合結構;

二級耐火等級建筑是鋼結構屋架、鋼筋混凝土柱或磚墻組成的混合結構;

三級耐火等級建筑物是木屋頂和磚墻組成的磚木結構;

四級耐火等級是木屋頂、難燃燒體墻壁組成的可燃結構。

選定條件

確定建筑物耐火等級的目的,主要是使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具有與之相適應的耐火性能,從而實現安全與經濟的統一。

確定建筑物的耐火等級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1.建筑物的重要性。

2.建筑物的火災危險性。

3.建筑物的高度。

4.建筑物的火災荷載。

火災危險性分類

危險性分類

生產的火災危險性是按照生產過程中使用或者加工的物品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的。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將其分為五類。

火災危險性

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性分類是按物品在儲存過程中的火災危險性進行分類的。GB50016-2006《建筑設計防火規范》將其分為五類。

構件耐火分類

按耐火極限分類

建筑構件的耐火極限,是指按建筑構件的時間-溫度標準曲線進行耐火試驗,從受到火的作用時起,到失去支持能力或完整性被破壞或失去隔火作用時止的這段時間,用小時表示。具體判定條件如下: 1失去支持能力 2完整性被破壞 3喪失隔火作用

按燃燒性能分類

構件的燃燒性能分為三類: 1不燃燒體:即用不燃燒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如天然石材。 2燃燒體:即用可燃或易燃燒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如木材等。 3難燃燒體:即用難燃燒的材料做成的建筑構件,或用燃燒材料做成而用不燃燒材料做保護層的建筑構件,如瀝青混凝土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