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收集是指根據廢物的種類和組成分別進行收集的方式。分類收集的主要優點是可以提高回收物料的純度和數量,減少需處理的垃圾量,因而有利于廢物的進一步處理和綜合利用,并能夠較大幅度地降低廢物的運輸及處理費用,還可以減少需要后續處理處置的廢物量,從而降低整個管理的費用和處理處置成本。

中文名

垃圾分類收集

外文名

Collectionofclassifiedrefuses

定義

指將垃圾分類進行收集

目的

便于后續處理及部分材料的資源化

日本

實行分類收集

簡介

一般固體廢物可分為以下幾類:

1、工業固體廢物

是指在工業生產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例如礦業中的礦石開采和加工,能源的煤炭開采和使用,以及食品,造紙等輕加工產業。不同的工業類型所產生的固體廢物也是迥然不同的,在垃圾組分,含量,性質各方面均有不同。

2、生活垃圾

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行政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城市是生活垃圾最為集中的地方。據統計,中國每年產生的生活垃圾有1.5億噸。

且有兩個突出的特征,一是由于城市燃氣化率不斷提高,生活垃圾中的灰分減小,有機物含量以及垃圾的熱值增大,有利于垃圾的堆肥和焚燒發電,但垃圾中餐廚垃圾比重較大,含水量高,影響垃圾熱值且不利于垃圾的分類回收處置。二是中國城市垃圾中包裝廢物的數量在增大,廢紙,金屬,塑料等大部分是使用后拋棄的包裝物。

3、危險廢物

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定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分類收集是降低廢物處理成本,簡化處理工藝,實現綜合治理的前提,然而各城市廢物收集的實踐證明,真正實現分類收集相當困難,尤其是分類收集的組織工作非常復雜,而且需要依靠宣傳教育、立法并附以相應的垃圾分類收集條件,提高城市居民主動分類存放、集中出售有用物質的積極性。

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收集時,一般應遵循如下原則:

(1)工業廢物與城市垃圾分開:

由于工業廢物和城市垃圾的產生量、性質、以及發生源都有較大的差異,其管理和處理處置方式也不盡相同。一般來說,工業廢物的發生源集中、產生量大、可回收利用率高,而且危險廢物也大都源自工業廢物;而城市垃圾的發生源分散、產生量相對較少、污染成分也以有機物為主。因此,對工業廢物和城市垃圾實行分類,有利于大批量廢物的集中管理和綜合利用,可以提高廢物管理、綜合利用和處理處置的效率。

(2)危險廢物與一般廢物分開:

由于危險廢物具有可能對環境和人類造成危害的特性,一般需要對其進行特殊的管理,對處理處置設施的要求和設施建設費用、運行費用都要比一般廢物高得多。對危險廢物和一般廢物實行分類,可以大大減少需要特殊處理的危險廢物量,從而降低廢物管理的成本,并能減少和避免由于廢物中混入有害物質而在處置過程中對環境產生潛在的危害。

(3)可回收利用物質與不可回收利用物質分開:

固體廢物是人類對自然資源進行利用的產物,包含有大量的資源,這些資源的可利用價值的大小,取決于它們的存在形態,即廢物中資源的純度。廢物中資源的純度越高,利用價值就越大。對廢物中的可回收利用物質和不可回收利用物質實行分類,有利于固體廢物資源化的實現。

(4)可燃性物質與不可燃性物質分開:

固體廢物是一種成分復雜的非均質體系,很難將其完全分離為若干單一的物質。在多數情況下,將其分離為若干具有相同性質的混合物較為容易。

對于大批量產生的固體廢物,如城市垃圾,常用的處理處置方法有:焚燒、堆肥和填埋等。將廢物分為可燃與不可燃,有利于處理處置方法的選擇和處理效率的提高。不可燃物質可以直接填埋處置,可燃物質可以采取焚燒處理,或再將可燃物質中的可堆腐物質進行堆肥處理或產沼氣等。

中國很多城市開展了廚余垃圾的單獨收集、運輸和處理,但由于市民分類意識和習慣尚未形成,垃圾分類制度沒有建立等各種原因,收集效果不理想。如果能按照多排放多付費、少排放少付費,混合垃圾多付費,分類垃圾少付費的原則,逐步建立計量收費、分類計價的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有望能推動垃圾分類工作的進行。

相關條例

2020年5月1日起,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新《條例》)正式實施。為配合《條例》的實施,北京市還印發了《北京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行動方案》以及四個實施辦法,“柔性”政策循序推進。

直接涉及垃圾分類收集條例如下:

第三十五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定專人負責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按照相關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五)將生活垃圾交由有資質的單位收集運輸,并簽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服務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市城市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并公布;

(六)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七)國家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發現投放人不按照分類標準投放的,有權要求其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向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報告。

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應當督促物業服務企業依法履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義務。

第三十六條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

(一)黨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的辦公或者生產經營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廚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類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區和自然村應當在公共區域成組設置廚余垃圾、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并至少在一處生活垃圾交投點設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其他公共場所應當根據需要設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收集容器。

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可以根據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種類和處置利用需要,細化設置收集容器。

市城市管理部門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的顏色、圖文標識、設置標準和地點等制定規范,并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九條

區人民政府可以建立農村地區生活垃圾收集運輸隊伍,或者通過公開招標投標等方式委托具備專業技術條件的單位,負責農村地區的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

農村地區產生的廚余垃圾,應當按照農業廢棄物資源化的要求,采用生化處理等技術就地或者集中處理。

農村村民日常生活中產生的灰土,應當選擇在遠離水源和居住地的適宜地點,采用填坑造地等方式處理。

完整版詳見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員會官網。